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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丨张某以学习培训为名变相公款旅游被立案调查……
发布来源:纪委监察室  发布时间:2019-02-28

201811月,CD单位在该市某四星级酒店举办干部培训班,对参加培训人员按照每人每天660元的标准收取费用。培训期间,该单位组织宣传科负责人张某擅自组织37名学员集体游览景区,门票1470元也从培训费中支出。那么,针对张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其主管领导是否要接受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一百零五条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03年《条例》规定了相关内容;2015年修订《条例》时将公款旅游单列为一条,同时将2010年《廉政准则》第三条第(四)项“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内容吸收进来;2018年修订《条例》时,增加规定了新的违纪表现形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国内旅游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隐形变异趋势明显。若享乐之风、奢靡之风不能杜绝,不仅浪费国家财力、损害群众利益,而且严重影响到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C市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对涉案人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张某以学习培训为名变相公款旅游,违反廉洁纪律。C市纪委监委经研究,决定给予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支付的旅游费用由其个人负担。组织宣传科的分管领导李某,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有责不尽责、履职不到位,对培训活动未及时了解、有效掌控,C市纪委监委经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