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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丨李某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发布来源:纪委监察室  发布时间:2019-03-04

党员干部违规借贷不可取

 

  李某,Z市园林绿化部门党组成员、主管工程建设的副局长。林某长期承揽该局的园林绿化、基础设施、水电安装等工程,在日常施工中,林某经常受到李某的照顾。20185月,林某因建设资金紧张,向李某借款100万元,用于购买正在建设的某公园基础设施材料等。201811月初,Z市园林绿化局与林某结算工程款。之后几天,林某向李某还款131万元。李某借贷的行为是否违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并不违反党规党纪。但是个别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的违规借贷资金巨大,有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被借贷人谋利,有的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搞行贿受贿。现实中,必须严格区分有关行为性质,严厉惩治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本案中,李某通过借款的形式向林某借贷,虽然借贷行为本身是源于林某的资金需要,但李某在短期内获得了超过30%的收益,严重超出了国家规定的利率范围。可见,这与其掌握的相关职权有明显关联,因此他的行为损害了其职务的廉洁性。

  201812月,Z市园林绿化局某干部举报李某违规放贷问题,收到问题线索后,市纪委监委立即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经查,李某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Z市纪委经研究,决定给予李某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