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对本条未作修改;2018年修订增加了亲属“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规定,对领导干部亲属的从业行为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党内监督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2018年《条例》的修订,与上述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一定要严格教育、约束配偶、子女等亲属,既要率先垂范,廉洁自律,又要教育督促他们立得正、行得直,唯有如此,领导干部才能更好履职尽责,更好服务人民群众。
陆某作为住建局党组副书记,违反规定,默许子女配偶在自己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其本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而拒不纠正,且不辞去现任职务又不服从组织予以调整职务,经C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由C市监察委员会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