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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有这8种情形,任免事项不得“上会”!
发布来源:纪委监察室  发布时间:2019-04-11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鲜明提出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进一步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坚决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推动选人用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发生重大变化。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新时代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制度保证。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免事项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1、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2、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做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3、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或者经过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4、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5、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6、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7、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8、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