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作了文字修改;2018年修订增加了第一款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对亲属子女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引导他们力戒特权思想和享乐思想,不行不义之举、不谋不义之财。从执纪审查情况看,一些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党员干部的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党员干部本人否认知情而无法认定受贿。按照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条例对此类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以促使党员干部保持清正廉洁,加强对亲属和特定关系人的教育、约束和管理。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违纪行为以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为前提。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知情,应当按照受贿论处。
所谓“利用职权”,主要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主要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部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人员之间等。“特定关系人”主要是指与本人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经审查,凌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审批职权为他人谋利,其妻子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且无证据证明凌某对其妻子收受财物行为知情,违反了廉洁纪律,应严肃处理,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