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2018年修订《条例》时对本条未做修改。
本条是关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属于兜底条款。
党的工作内容非常丰富,《条例》不可能列举所有的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多年来,党中央和党的工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和纪律要求,对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范,严明的工作纪律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
李某身为共产党员、市政绿化环卫管理所所长,在任职期间的机关工作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该市政绿化环卫管理所未按规定上缴垃圾处理费及聘用人员违规使用垃圾处理费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经违反工作纪律。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